案件回放:小公证解决大麻烦
去年,晋东公证处受理了一件提存公证案件,这件提存公证涵盖了房产买卖、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租赁经营、欠交税款等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受理该案件后,公证处工作人员主动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说服调解,积极应对办证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经过面对面10余次的调解,3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才使银行收贷,税收入库,当事人和解,法院撤案,房产正常交易。
由于本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将案件中提到的个人和部门以A、B、C、D、E、F、G、H、I代替。
2010年的一天,我市居民A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提存公证。A和外地两位客商,经与我市居民B协商,欲以480万元,购买B拥有的位于我市某商业街的商用房,为了确保合同履行,想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房产过户完毕后,再将房款支付给B。同时,B还欠着A135万元,约定在购房款中予以抵消。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员约见了买卖双方A和B,了解了整个售房过程,并从房地产交易中心、居委会、派出所及B原单位调查了解到,该房产登记由B个人所有,B未婚,该房产无共有人,产权清晰;B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某商场,以出租该房产为业,注册资金50万元,无工人或雇员;B欠我市居民F70万元,B和F双方与A已经约定,由公证处从提存的房款中直接支付给F。
但公证员调查发现,B已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C,贷款150万元,且贷款已逾期,C将B诉至法院,要求B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58万元,法院已决定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该房产现由我市居民D、E承租,房屋租赁合同已订立至2017年9月31日,房租已一次性交付至2011年9月31日;B的独资企业欠税款4万元。
基于该房产已涉诉,公证处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该房产已进入诉讼阶段,属有争议,公证处不应受理。另一种是虽然该房产涉诉,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只要偿还银行欠款,当事人就有权利申请撤诉;银行应当解除抵押,该房产的交易完全有条件继续进行,最主要的是当事人之间互信较差,除了公证处外,无任何法定机构能够受理提存业务,应当受理该案。经研究决定,公证处受理了此案件。
公证员召集A、B和承租人D、E商量房屋租赁关系问题,明确告知各方买卖不影响租赁及承租人D、E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经过协商,D、E自愿与A合伙共同购买该房产,原参与购买的两个外地客商自愿退出。D、E已经预交的租赁费100万元,从购房款中予以扣除。
A、D、E与B协商一致后,公证员开始做B和银行C的工作。公证员要求B主动向C出具以售房款首先支付所欠贷款的保证,希望C同时承诺收到偿还欠款后撤诉及将抵押的房产解除他项权利,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交付买受人A。公证员又直接与银行C诉B欠款纠纷案件的法官沟通,说明案件实现非诉解决的可行性,并征得了法官同意。
通过公证员的调解,大家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A、D、E与B订立《还款协议》,明确B将该房产出卖给A、D、E三人后,所欠该三人钱款共计235万元直接抵消。同时,B自愿申请公证处将房款中的70万元直接支付给另外一个债权人F。银行C直接给公证处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收到贷款本息后,主动撤诉及将解除他项权后的房产证件交给公证处。
根据以上约定,A、D、E三人将抵销债权后的剩余购房款245万元提存入公证处,应B的申请和A、D、E三人的同意,公证处将欠款本息共计158万元划入银行C指定账户,C按约定主动撤诉,且将解除他项权后的房产证等交给了公证处。这样,就将A和B的债权债务纠纷,B和D、E的租赁纠纷,B和C的债权债务纠纷等调处解决。
随后,A、D、E三人与B订立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办结后,B多次申请公证处,欲将提存账户中的售房款支取,公证员认为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这种情况下,该购房款所有权尚不能转移。双方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待办结过户手续后B方可按照约定支取售房款。
然而,B在偿还完银行C欠款后,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公证处不能向B、F等支付款项。经公证员召集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陈明利害,B最终答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意想不到的是,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公证员发现某法院对该房产在银行办理完解除他项权后,由于B欠另一债权人G15万元,应当事人G的申请,法院已将该房产予以了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一方面是不准许办理过户手续,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提存款不能支取;另一方面A、D、E等人已偿还了B欠银行C的158万元,双方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为了将该案件顺利办结,维护各方权益,公证员接受了A、B等人的申请,及时与承办法官及原告G协商同意,由法院对公证处提存账户的B售房款中的15万元予以冻结,而将该房产予以解封,既保证了G权益的维护,又能使该房产交易继续进行。
就在房产交易终于得以进行时,某法院因又一案件原告H诉B欠款纠纷,将提存款中的24万元给予冻结,公证员将冻结情况和法院要求公证处协助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了B。因为第一次冻结时的15万元是剩余返还B的钱,尚无任何争议。而此时冻结的24万元,已属案件当事人约定支付给债权人F的70万元中的金额。公证员将这个情况告知B和F后,F表示愿意接受剩余款项。诉讼中的两个原告G、H也向公证处申请,希望公证员予以调解。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员召集买卖双方及债权人F、G、H就该案件进行协商,另一债权人I也闻讯赶来,在公证员的主持调解下,买卖双方及4名债权人共同商定:由公证处直接从提存款中支付相应金额给所有债权人;A、D、E、F、G、H均放弃利息、违约金等,自愿只收取本金;A、D、E承诺,按月支付B生活补助,保障其生活来源;B所欠税款从提存款中直接予以支付。
至此,一件提存公证,调处了B与A、D、E、F、G、H、I及银行C共七起债权债务纠纷;三件诉讼案件,由当事人申请撤诉;挽回了4万元税款,兼顾了国家与个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一举多得。
二手房买卖究竟是先交房款还是先过户?合作开发项目,如何确保对方不会单方毁约?市场经济条件下,类似这样买卖双方、合作伙伴互不信任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确保对方诚信履约,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
公证处主任高天宝支招,遇到这种情况,通过办理提存公证就可以避免很多纠纷,既简单又让人放心。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其实,提存公证的范围远不止房产交易。高天宝介绍,提存公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凡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交易时都可以进行该项公证。比如,两个合作人准备共同出资开发一个项目,双方都担心对方中途退出,虽然签订的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再出资时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一旦违约,要讨回损失,往往还得耗时费力打官司。本来有望成交的生意,由于互不信任,使不少人望而却步。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各自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如果一方违约,其账户中的保证金就将赔付给对方。
此外,提存公证也可以由合约双方中的一方单方面提出。比如,张三、李四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后,因近几年房屋租金涨价,房主李四后悔,租期未满,就故意以各种理由拒收房款,以达到提前终止合同的目的。这时候,租房者张三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就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租金汇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防止房主李四提出终止租房合同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可以提存的标的物主要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多少人喜欢打官司。提存公证所具有的预防纠纷功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但因为各种原因,提存公证的作用还不被人们了解。高天宝认为,提存公证对于监督各方诚实执行合同,完善信用机制具有重要作用。提存公证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卖房人担心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买方而得不到房款,买方人担心付了房款得不到房子,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可以协议将房款提存到第三方即公证处,如果交易顺利完成,买方通过公证处将购房款划给卖方;如果交易未完成,且未发生争议,那么房款归属恢复原状,如果发生争议,公证处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决定房款的归属,买方不能随意取走房款。如今经济诈骗时有发生,如果卖房人拿着伪造的假房产证诈骗,导致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过不了户,买房人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充分保障了资金安全。
2000年,公证处开始受理提存公证,自2006年《公证法》出台以后,办理提存公证的人越来越多,涉及的提存款上千万元。经过公证后,这些合同一般都能被安全有效地履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证员提醒,当事人申办提存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债之依据,如合同、契约、协议、借据等;债权人拒绝受领、怠于受领债务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交付提存标的物。提存货币的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标的物,应提供提存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